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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2008年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南京大学 2008-4-24 10:18:23

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高等学校招生行为,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概况

    南京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地处六朝古都——南京,是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她历经百年,名师云集,英才辈出,以“诚朴雄伟、励学敦行”为校训,形成了独特的办学理念和“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优良学风,是理想的治学园地。学校设三个校区:鼓楼、浦口、仙林。

    二、招生计划

    南京大学2008年计划招收普通本科学生3400人,实行按类招生与按专业招生相结合。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站(http://bkzs.nju.edu.cn)查询。

    三、报考

    凡取得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学习成绩优良的考生均可报考。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除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外,作如下补充: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高血压病、严重心律失常者不予录取;有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者不宜就读法学、新闻学和外语类专业。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四、录取原则

    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并作如下规定:

    1、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实行按志愿录取。若省(市、自治区)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一志愿不满,方接受二志愿及以后志愿的考生。专业之间按分数级差录取,级差分为5、3、2、0分(上海市考生录取专业的级差分为3、2、1、0分)。

    3、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参与专业的选择,但最大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经教育部备案的有关省(市、自治区)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地区高等学校。

    4、艺术、体育特长生经我校专业测试达到相应的要求,在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政策内按我校的承诺予以降分录取。

    5、经我校考核被确定为“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须与我校签订协议。考生填报志愿时,除考分偏低不能达线者,第一志愿必须填报南京大学,由我校按承诺的条件予以录取。

    6、除国防生外,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本人所学语种的专业。

    五、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学费:46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 160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学校提供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杂费减免、免费就餐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克服经济困难,完成学业。

     学校现设有校级奖学金29项、系级奖学金30项,各类助学金39项,奖、助学金获奖金额高,授予面广。

    六、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招生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则由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七、信息公开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我校将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进一步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均可在网站或相关招生资料上查询,请各位考生不要道听途说,不要相信任何中介的信息。

    八、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5-83306869,83593004          传    真:025-83592888     

    网    址:http://bkzs.nju.edu.cn          电子邮箱:aonju@nju.edu.cn

    邮    编:210093

    九、保送生、外国语类(非英语)专业、国防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班和西藏班、华侨和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按教育部的规定和我校的招生办法执行。江苏省的录取规则另行制定后公布。

    十、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章程解释权在南京大学普通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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